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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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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竹有油田開發株式會社工作效率不得不叫我們佩服,半年時間共打井1口,其中有口井出現工業油氣流,1口井是日產1。8萬噸的“大金娃娃”,(鐵人王進喜語)日本竹有集團已經安排一艘50萬噸的油輪在裝載,眼看時機已經成熟,我開始安排各部門開始收網。

首先,我們用傳真的形式告訴竹有集團,說明那份合約我們暫時不能確認,因有重大文件誤差,正在覈實中。接着,我們通知有關海關對竹有公司的油輪不能報關放行,並在香港的《港龍日報》日報上連續暴露與日本竹有集團的合約相關的內幕消息。影射日方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拉我方人員下水。還有的是對坐牢的當事人的採訪,等等。

竹有公司一看問題急轉直下,馬上找我們協商,說“不要確認了,請馬上按原合同執行,放行油輪。”可是我們不答應,說現在社會輿論太大,希望對方合作配合我們搞清楚籤合同時候的細節,以便我們向政府和股民解釋。總之,我們是軟拖爛纏,就是不給他們報關,期間我和阿松,還有邢路都去了孟加拉灣考察那裏的海上石油的前景,日方來電催問,我就叫祕書回答他們主管人員都不在,眼看着,油田的幾個大型儲油罐都裝滿了,油輪也裝滿了,油田要停產了,竹有公司面對我們的“無賴”做法,忍無可忍,終於鋌而走險向北京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了我們(因爲當時那些混球在雙方約定仲裁機構時堅決要求是北京高級法院,按慣例應該是設在北京的國際仲裁委員會,但是他們以爲北京有他們的各種關係人,所以堅持在北京法院,竹有看到他們的貪婪以爲不會有多大問題,再說去法院打官司對於外國企業來說也不新鮮)。當我聽到這個消息時我們正在緬甸的仰光“休假”,我和阿松都大喜過望的連連叫好。邢路這個書呆子不知是怎麼回事,在那裏莫名其妙的看着我們兩個半大老頭子手舞足蹈。

很快我們就從仰光回到國內,邢路作爲法人代表當然要積極應訴,我們在國內也請了最著名的律師,不過那是裝樣子的,法院也以最快的速度受理,立案,進行庭前調解,可惜我方根本不承認我們有什麼違法,一再說明我們是在覈實原來簽約雙方的手續和文件,在原來的合同中又沒有規定我們在合約的前期執行中,配合對方需要多少個工作日,對方指責我們拖延是沒有道理的。合約裏爲什麼會出現這樣大的漏洞呢?是怎麼回事?原來這是日方準備在原油到手後給自己一個寬鬆的繳款時間,因此在執行合約的細節上,故意遺留下來等自己執行的時候鑽空子的,沒想到被我們先利用上了。

法院在庭前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很快就進入了審理程序。首先是法庭覈對雙方提交的各種證明文件,並對不一致的文件進行司法鑑定。很搞笑的是我們故意把今年才批轉下來的開採證、探礦證副本提交法庭,就是傻子也看的出來雙方提供的證件出入有多大了。對方提供的文件經過司法鑑定被確認爲是僞造的假文件,整個訴訟形式急轉直下,原告請的國際知名大律師當時一下子就懵了,在法庭上不住的唸叨“怎麼會這樣?!”

“請被告回答,你們爲什麼提供今年才新簽發的開採許可證和探礦許可證?”法官問我們。

“因爲在我們接受之前,南海海洋公司因管轄地域歸屬個管轄權問題沒有同海南省和國土資源部銜接好,一直沒有辦理上述兩個證件,至於原告出示的證件我們沒有看到過,也不知道是如何送到原告手裏的。”邢路冷靜的回答。

“請問原告,你們提交的開採證、探礦證是從哪裏得來的,是誰提供給你們的?”法官又嚴肅的質問原告。

由於案情的突然複雜化和案情性質的轉化,從普通的涉外糾紛經濟案件轉變成了具有詐騙性質的刑事案件,使得檢查機關開始介入。而作爲原告的竹有集團沒有辦法說清楚當時簽約的被告爲什麼會給他們提供這樣的證件,更沒有辦法說清楚當時他們委託的律師在海南省國土資源廳是怎麼覈實的。(顯然是原來的那幫小子在海南做了手腳)當法官審覈到外貿部的批文時把原來在外貿部搞批文的那幾個貪官的案卷調了出來,然後質問原告爲什麼會在正當貿易的洽談過程中賄賂中國政府官員。堂堂的原告被問的張口結舌,不知如何回答,現在原告幾乎變成了刑事嫌疑犯了。不過對方的大律師果然不含糊,他首先申明,

“1、刑事案件不宜攪和在經濟糾紛的民事案件裏,應該區分對待。

、原告所提供的虛假證明文件不是故意行爲,原告也是受害方,在這裏只能是法院不予以採納而不應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對中國個別官員的賄賂行爲是竹有集團內個別人的個人行爲,與公司無關,無論是受賄官員的證詞還是在竹有公司的財務賬目上都無法證明竹有集團進行了法人行賄。

4、由被告方提供的虛假文件已經構成了詐騙罪,責任在被告。

5、根據中國相關法律,應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利益。”

其實法院早就清楚這樣的邏輯思路,不過是根據法律程序必須要經過法庭調查才能做出裁決。很快法院的裁決下來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有關章節,就日本國竹有集團訴中國南海海洋油氣田開發公司一案,現裁決如下:

“1、案中涉及的原告賄賂情節由檢查機關會同公安機關立案調查,另案審理。

、由原告提供的被告第11號、1號法律文件系僞造,不予以採納。

、由於提供虛假文件的原當事人已經因貪污受賄被判處徒刑,根據相關法律對提供假文件的當事人仍要以經濟詐騙爲由另案調查,。

4合同經濟糾紛一案在排除上述刑事案件因素後繼續審理。”

其後的審理搞的原告是越來說越說不清了,而我們也裝的十分的冤枉,那幾天媒體上連篇累牘的都是我們這個案子的花邊新聞和小道消息,股市上又一次的把南海洋打進了深淵,當然我是會指示部下“喫”進的了。

在案件的進一步審理過程中,法院又發現了承擔實際開發的日本竹有油田開發株式會社是獨立法人,而且在中國境內沒有註冊任何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辦事處,這已經明顯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而原來最早同海洋公司合作的美富公司也作爲違反中國礦產資源法非法轉包的第三者責任人給牽連進來,這官司打到這會已經熱鬧的不行了。

這個案子由於牽涉太大,案情撲朔迷離,如果按國際慣例去審理,恐怕那條油輪的船底鏽穿了也難以結案,爲此,日本駐華大使館商務參贊拜會我國外交部東亞司司長,請求儘快審理,其實,我們也想盡快完結,但是,我們不能表現出來,得叫那些小鬼子自己往圈裏跳纔行。

根據對方商務參贊的要求,在審理這個案件的時候,他可以出席旁聽,案件審到後來情況基本上已經明朗,在延續了4個月的審理後,法院做出瞭如下裁決,

“1、美國美富公司轉包日本竹有油田開發株式會社的開發合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二條,雙方轉包合同爲無效合同,沒收雙方非法所得,鑑於美富公司並未實際收到轉包收入,免於罰款。日本竹有油田開發株式會社在工程期間的損失因合同無效而不予保護,非法開採原油18萬噸予以沒收。

、原告竹有公司與被告南海海洋公司所籤合同爲無效合同,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被告當事人在簽署合同期間僞造證件構成法人過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處以罰款人民幣一千萬元,犯罪當事人另案處理。

4、原告在簽署無效合同時,審覈不力亦有過錯。

5、訴訟費共計4941萬元,原告承擔40%計1976。4萬元;被告承擔60%計964。6萬元。

6、本判決書送達15日內,對本裁決不服可上訴高一級法院和申訴其他監管部門。”

案件審理結束後,原告在記者招待會上氣憤的大叫要上訴到最高法院,並且揚言中國的投資環境不好等等,而我們則在招待會上沉痛的說“

這是別人消費我們買單,我們損失很大,但是爲了國家和民族的利益,我們接受現實,不準備上訴。”同時我們也指出,“對於一些別有用心的外國企業和用不正當的手段進行競爭的人,法律會給他們許多教訓,不要以爲中國的開放是沒有原則的,是可以利用中國國內的各種不正之風在這裏爲所欲爲的,這些跟投資環境沒有關係,個別人別有用心的說法只能證明他們自己本身就是黃鼠狼給雞拜年——沒按好心,我們祖輩有一句話是‘朋友來了有好酒,豺狼來了有獵槍’那麼可不要小看了我們的獵槍。”

原告的律師團經過仔細的覈實,勸告原告不要上訴了,這樣的官司在世界什麼地方都打不贏的,如果在外國審理,原告可能還要受到相關的處罰,中國已經給他們留了面子了。

對於案情,我指示我們的媒體給予了大量的報道,特別是審理結果和審理的相關背景,香港的其他一些報紙也推波助瀾,一時間許多公司開始審覈同日本公司的合同和相關人物的利益和廉潔問題,輿論對於日本公司的做法顯然是不利的。於是在香港股市上,南海洋的股票又一次的飛漲起來。而日本竹有油田開發株式會社則是陷入了空前的危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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